(一)对于司法机关而言,要做好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督考察工作,定期了解罪犯的情况,判断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是否消失。比如对于因怀孕或哺乳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要掌握其婴儿情况。
(二)罪犯本人及其家属应当遵守暂予监外执行的规定,若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应积极配合收监执行。若认为自己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可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社会公众若发现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存在严重违反规定的情况,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