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赔偿:
(一)违法或错误决定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二)违法或错误决定责令律师停止执业,以及对律师事务所停业整顿的;
(三)违法或错误决定吊销公证员执业证的;
(四)违法或错误决定责令公证处停业或者撤销公证处的;
(五)在各项管理工作中,其他违法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害的。
不予赔偿的规定:
(一)与行使司行政机关管理职权无关的机关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不予赔偿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