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情况,公安机关在执行时应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可通过定期走访、电话抽查等方式,确保被取保候审人遵守未经批准不离开所居住市、县等规定。
(二)公安机关要明确告知被取保候审人其应履行的义务和违反规定的后果,提高被取保候审人的法律意识和遵守规定的自觉性。
(三)当发现被取保候审人违反规定时,公安机关应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处理,确保执法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等。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