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父母短期拘留时,可委托有监护能力且愿意的其他亲属,如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等临时照料,需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二)父母长期羁押,符合条件的其他亲属可向法院申请变更监护人,由法院指定。
(三)若没有合适亲属,民政部门承担临时监护责任;符合收养条件的,可依法办理收养手续。
(四)孩子符合条件可领取社会救助,向民政部门咨询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