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财产保全本质
要清楚财产保全是为保证判决执行或避免财产损失采取的措施,不是法定优先受偿权,不能因做了财产保全就认为有优先受偿权。
(二)区分被执行人情况
若被执行人是公民或其他组织,财产不够清偿全部债务时,各债权人按债权比例受偿;若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可走破产程序。
(三)了解法定优先受偿债权
对于法律规定的优先受偿债权,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担保物权等,要加以关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5条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