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往检察院办手续时,提前准备好个人身份证明等可能用到的材料,确保在规定时间内顺利办理。
(二)选择保证人时,要确保其满足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有固定住处和收入、与本案无牵连、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限制等条件。若选择交纳保证金,按司法机关确定的金额及时缴纳。
(三)在取保候审期间,牢记遵守各项规定,比如提前规划出行,避免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若住址等信息变动,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如实提供证据和陈述事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