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组织容留卖淫罪包含组织卖淫罪和容留卖淫罪,二者构成要件有同有异,且存在控制与提供场地便利的区别,触犯该类犯罪要担刑责。
法律解析:
组织卖淫罪和容留卖淫罪主体都是一般主体,主观均为故意,但客体和客观方面有不同。组织卖淫罪客体是社会风化和治安管理秩序,客观上实施组织他人卖淫,通过招募、雇佣等控制多人卖淫;容留卖淫罪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客观方面是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提供时间和次数不影响定罪。组织与容留的关键区别在于组织强调对人员控制,容留侧重场地提供。我国法律严厉打击这类犯罪行为,触犯该类犯罪必然要承担相应刑事责任。若遇到与组织容留卖淫罪相关的法律疑惑,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包括我进行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