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被判刑人员,若被判处管制,在判决执行前有先行羁押情况,羁押一日可折抵刑期二日,管制刑期从判决执行日起算。如先行羁押2个月,被判处管制6个月,折抵后实际执行2个月。
(二)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判决执行日起算。例如先行羁押4个月,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折抵后实际执行1年8个月。
(三)判处无期徒刑不存在折抵情况,判决确定就开始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第四十四条规定,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四十七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