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定检察院收取保证金数额时,要考虑保证诉讼正常进行、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案件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轻重和犯罪嫌疑人经济状况。
(二)对于经济犯罪、侵犯财产犯罪或造成财产损失的犯罪,按涉案数额或直接财产损失数额的一至三倍确定保证金数额。
(三)其他刑事犯罪,保证金起点数额为一千元以上,具体数额由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裁量。
(四)保证金要能约束犯罪嫌疑人不阻碍、不逃避刑事诉讼活动,被保证人遵守规定,取保候审结束保证金退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一千元。决定机关应当以保证被取保候审人不逃避、不妨碍刑事诉讼活动为原则,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情节、性质,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状况,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