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有自首和取得被害人谅解情节,可积极与司法机关沟通,说明情况争取从轻处理。同时,提供能证明自首及谅解的相关材料,如自首的记录、被害人的谅解书等。
(二)嫌疑人应如实供述自己在团伙盗窃中的行为,配合司法机关调查,清晰表明自己在团伙中的具体作用。
(三)若有其他立功表现,如揭发其他犯罪行为等,可向司法机关提供线索,争取在量刑时获得更有利的结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