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复议:当网络诽谤案公安机关不立案,可在收到不立案通知七日内申请复议,促使公安机关重新审查案件。
(二)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能对公安机关进行立案监督,可要求其说明不立案理由,若理由不成立,检察院会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三)直接向法院起诉:网络诽谤属于自诉案件,当事人收集好网络截图、聊天记录等相关证据后,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自诉,由法院进行审理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