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被判处管制,在判刑前于看守所羁押的时间,羁押一日可折抵刑期二日。例如在判决前已在看守所羁押了10天,那么在计算管制刑期时可折抵20天。
(二)如果被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判刑前在看守所羁押的时间,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比如判决前在看守所待了15天,拘役或有期徒刑的刑期就可减去15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第四十四条规定,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四十七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