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房屋已完成产权过户登记,该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由于不动产所有权以登记为准,其物权受法律保护,这种情况下其他买受人无法获得房屋。
(二)若未取得产权但合法占有房屋,买受人可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三)若都未过户和占有,先行支付购房款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履行合同。
(四)若都未付款,合同成立在先的买受人可要求履行。
(五)未获得房屋的买受人可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还可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