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地点选择:优先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或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且住处执行有碍侦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在指定居所执行,但不能是羁押场所、专门办案场所,指定居所可异地。
(二)遵守法定程序: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要符合法定条件并履行审批程序,避免因违法操作使取得的证据被认定为非法证据。
(三)及时通知家属: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后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家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