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嫌疑人要牢记取保候审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在这段时间内严格遵守规定。
(二)当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务必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保证在被传讯时能够及时到案。
(四)若违反规定,做好可能被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的心理准备,配合执行机关责令的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等措施,避免被监视居住或逮捕。
(五)关注取保候审期限,期限届满后,若执行机关未及时解除,可提醒其履行解除及通知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