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探视权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当父母就探视权协商不成时,法院会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判决。
在探视方式上,有看望式探视和逗留式探视两种。看望式探视是不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到对方住处或指定地点进行短时间看望;逗留式探视则是在约定或判决时间内,将子女接走并按时送回。
确定探视时间和频率时,法院会结合孩子年龄和生活学习安排。孩子年幼时生活规律强,探视间隔会短且时间短;孩子上学后,探视会安排在假期等合适时间。
若一方存在暴力、吸毒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法院可能暂时中止其探视权,待不利情形消失后可恢复。
建议父母双方尽量就探视权问题友好协商,若协商不成应积极向法院提供利于自身诉求的合理依据。对于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行为的一方,应及时改正,以争取恢复探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