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犯罪嫌疑人符合上述可监视居住的情形,其本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辩护人可向公检法机关提交书面申请,说明申请监视居住的理由和依据。
(二)准备相关证明材料,如医院诊断证明以证明患有严重疾病、婴儿出生证明证明正在哺乳等,增强申请的说服力。
(三)等待公检法机关在三日内作出决定,若被驳回可进一步了解原因,看是否补充材料再次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