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主谋、组织策划者,即便未直接盗窃,按主犯论处,承担全部盗窃数额对应的刑事责任,需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争取从轻处理。
(二)从犯如负责望风、接应等辅助工作,有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机会,应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及所知的其他成员情况。
(三)胁从犯按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要及时向司法机关说明自己被胁迫的情况和经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