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机关有提请批捕的时间要求,一般拘留后三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可延长一至四日,流窜作案等重大嫌疑分子可延长至三十日,要严格按照此时间限制执行,避免程序违法。
(二)检察院需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七日内作出决定,要保证审查的效率和准确性。
(三)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公安机关应立即执行并及时通知检察院执行情况;不批准的,公安机关要立即释放被拘留人并通知执行情况,确保执行的及时性。
(四)公安机关对不批捕决定有异议时,按要求先要求复议,意见不被接受再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