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配偶主张权利时,债权人应先努力收集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证据,如购物发票、家庭装修合同等;若债权人完成举证,债务人配偶则需寻找债务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证据,像资金流向记录等。
(二)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债权人要收集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证据,如合作协议、夫妻双方的聊天记录等;若债权人完成初步举证,配偶方要积极举证债务并非用于上述方面,比如提供公司财务报表证明未用于共同生产经营。
(三)一方有伪造债务等行为时,主张债务为共同债务一方要准备充分证据;另一方反驳合理时,主张方需进一步举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