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及时配合税务机关工作。在接到税务机关的追缴通知后,主动补缴应纳税款和缴纳滞纳金,争取获得行政处罚而非刑事处罚。若不存在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情况,完成补缴和缴纳滞纳金且接受行政处罚后,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二)确定逃税比例。计算逃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比例,若逃税数额占比在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且逃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若逃税数额占比在百分之三十以上且逃税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会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