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不知情方虽无事先知晓,但需与举债方共同偿还债务,债权人有权要求双方连带清偿,此时应积极与债权人沟通还款事宜。
(二)若债务非用于共同生活、经营,是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负,不知情方一般无需承担。不过若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等情况除外。
(三)不知情方若想不承担偿还责任,需收集消费记录、资金流向等证据,证明债务未用于共同生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