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涉及挪用公款,在提起公诉前退还,可向司法机关表明积极退还的态度,争取从轻处罚;若犯罪情节较轻,有可能争取减轻或免除处罚。
(二)若涉及挪用资金,同样在提起公诉前退还挪用资金,可向司法机关说明情况,以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也有机会减轻或免除处罚。
(三)不管是挪用公款还是挪用资金,要清楚司法机关量刑会综合多方面因素,所以要如实供述资金挪用的数额、用途、时间等情况,积极配合调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公款退还的,可以从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