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刑人员要明确计分考核虽不能直接对应假释分值,但良好的计分表现可作为悔改表现的参考,所以在服刑期间应积极遵守监规,努力提高计分成绩。
(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服刑人员,要尽量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以满足假释的基本刑期条件。
(三)对于累犯以及因特定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需明白自己不具备假释资格,应遵守监规好好服刑。
(四)服刑人员要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让法院能看到确有悔改表现和不再犯罪的可能性,以争取假释机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