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法院组织证据交换,耐心等待该环节,届时原告会将证据提交给法院并送达,可在证据交换时获取原告证据。
(二)若未组织证据交换,在开庭审理阶段,等待原告举证,此时可查看、质证原告证据。
(三)若想提前了解原告证据,可与法院沟通,询问能否查阅、复制,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依法应保密的证据不能获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在证据获取和交换过程中,应遵循此条法律保障诉讼的正常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