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应明确自身符合哪种情形,如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怀孕或哺乳婴儿、生活不能自理且不致危害社会等。
(二)在交付执行前,符合条件的可向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
(三)交付执行后,由监狱或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经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四)执行地选择时,若不在居住地,可申请在其他符合条件的地方执行,但要确保能保障接受监管、治疗及改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