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共同签字或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平等承担,双方无需过多纠结比例问题,按各承担一半处理即可。
(二)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平均分担,按照各50%的比例承担责任。
(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债权人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等情况时,夫妻可先自行协商比例,协商不成等待法院综合经济状况、债务用途等判定。
(四)一方能证明债务未用于共同生活等,积极收集相关证据,以降低自己的承担比例甚至不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