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一般诈骗案,家属和被害人可在案件移交检察院一个月左右关注进展,若案件重大、复杂可在一个半月左右询问。
(二)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且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可在十日左右了解结果,若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一年,可在十五日左右关注。
(三)若得知案件被退回补充侦查,需在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重新计算的审查起诉期限届满时询问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