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识别主体:重点关注有实施虚假破产便利条件的公司、企业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判断主观:确认相关人员是否故意实施行为,也就是明知会损害债权人或其他人利益还积极追求这种结果。
(三)考量客体:看行为是否既侵犯了公司、企业的破产制度,又损害了债权人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四)审查客观:核查公司、企业有无隐匿财产、承担虚构债务等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且严重损害债权人或其他人利益的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规定,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