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取保候审人要严格遵守取保候审的各项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等信息变动及时报告,避免违规导致被拘留。
(二)若因特殊情况需离开居住的市、县,要提前向执行机关申请,获得批准后再行动。
(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保持良好态度,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工作,争取从轻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