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上的一条重要原则是实质课税原则,实质课税原则要求在特殊的情况下,私法关系的变化要求税法关系做相应的调整,以保证个案的公正和量能课税原则的实现,尤其在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解除的情况下。如果合同无效应当返还税款,则取决于合同无效、被撤销和解除所带来的税法上的经济和法律后果。这里需要区分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两种情况,如果课税的基础是事实行为,那么合同效力对于税款征收行为没有影响。如果课税的基础是法律行为或法律行为的效果,还要区分两种情况:第
一,合同无效,但在当事人间作为有效加以履行或无法回复原状,其经济上的效果维持存在时,则合同无效不影响已成立的税收之债的效力,不产生税款退还的法律后果;第
二,合同无效,且当事人之间互相返还财产,则据以课税的经济基础不再存在,因此缴纳的税款应当退还。总之,根据实质课税原则,合同有效无效不是决定税款应否退还的关键,合同无效所产生的经济效果才是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