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判处无期徒刑者若想获得减刑,在服刑期间要认真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争取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有重大立功表现更会获得应当减刑的机会。
(二)对于限制减刑的无期徒刑罪犯,要明确不同减为有期或无期后的实际执行刑期要求,提前规划服刑表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