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嫌疑人应严格遵守取保候审规定,不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不干扰证人作证等,避免因违规被拘留。
(二)若有新情况要及时与执行机关和检察院沟通,如实说明情况,保持良好配合。
(三)在检察院讯问时如实陈述,确保提供的证据和信息真实可靠,避免因虚假陈述引发不利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