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曾被判处管制的,服刑前管制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服刑结束若没有新的监管要求,管制期限结束则不再受管制。
(二)服刑后附加社区矫正等监管措施的,社区矫正期限与管制、缓刑、假释等期限相等,矫正期满且表现良好,不再执行监管。
(三)被假释的服刑人员,考验期满无违规等情形,视为原判刑罚执行完毕,不再受监管。刑满释放且无其他附加监管措施时,释放后不受管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