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可申请追加其妻子为被执行人。共同债务如夫妻双方共同签名、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或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
(二)若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通常不能追加其妻子为被执行人,除非债权人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
(三)债权人申请追加时,要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由法院审查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