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死缓罪犯及其家属,在死缓期间应积极配合改造,遵守监规纪律,避免任何故意犯罪行为,争取在两年内无故意犯罪从而减为无期徒刑。
(二)鼓励死缓罪犯在服刑期间积极争取立功表现,如检举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有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等,以此有机会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三)司法机关应严格监督死缓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的行为表现,对于故意犯罪且情节恶劣的,依法及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按规定重新计算死缓期间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