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走私冻货行为,若不确定冻货属性,应及时咨询海关、检验检疫等专业部门,避免因不知情触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二)若从事冻货进出口业务,务必依法依规进行报关纳税,准确核算偷逃应缴税额,避免因偷逃税额达到标准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三)一旦发现可能涉及走私冻货的情况,主动向相关部门报告并配合调查,争取从轻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