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法人方面,即使法定代表人变更,公司仍需以全部财产对债务负责,债权人可直接向公司主张债权。
(二)法定代表人有过错时,若其在变更前执行职务致他人损害,受害人可先要求法人承担责任,法人承担后若法定代表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法人可向其追偿。
(三)法人发生分立、合并变更的,分立后法人对原法人的权利义务承担连带债权债务;合并后法人承接原法人的权利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条规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规定,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法定代表人追偿;第六十七条规定,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