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债务是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时,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该债务,无需额外证明。
(二)若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债权人有责任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能证明则夫妻共同承担,不能证明则由举债方独自承担。
(三)夫妻平时应多沟通债务情况,遇到债务纠纷时,及时收集证据来证明债务性质,以此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