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对紧急财产保全,申请人发现情况紧急应尽快向法院提交申请,确保法院能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执行。
(二)对于非紧急财产保全,申请人可及时与法院沟通,了解执行进度,督促法院尽快执行。
(三)关于财产保全期限,申请人需留意查封、扣押、冻结的到期时间,在期限届满前及时申请延长期限,以保障保全效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