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犯罪嫌疑人
若实施了故意毁坏财物7万以上的行为,应主动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争取从轻处罚;积极向被害人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这也会对量刑有积极影响;若掌握其他犯罪线索,可以立功,这同样能在量刑时获得从轻考量。
(二)对于被害人
及时收集故意毁坏财物的相关证据,如现场照片、视频、证人证言等,为后续的法律程序提供有力支持;可以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犯罪嫌疑人赔偿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