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执行人可主动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促使法院对唯一住房强制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若不愿意提供居住房屋,可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房屋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以此推动执行。
(三)若住房明显超出生活必需范围,如面积过大、地段过好等情况,可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请求认定该住房可执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