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说明一点,传唤不仅适用于刑事程序,也适用于行政程序及民事程序,而拘传是刑事强制措施之
一,只适用于刑事程序。所以,要拿传唤与拘传进行比较的话,只能在刑事程序领域内进行区分。
第
一,适用对象不同。拘传只适用于刑事被追诉人(包括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而传唤还适用于证人、被害人等诉讼参与人。
第
二,刑事不同,拘传是强制措施,具有强制性,传唤则不具有。举个例子,如果传唤某故意杀人案的目击证人前来作证,证人如果不去录证言的话,公安是不能直接把他抓过去的;而公安若把某人确定为犯罪嫌疑人,拘传其接受讯问,那这个人必须去公安局接受讯问,否则公安可以强行带走。说白了,传票就是一个通知书而已,没有强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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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适用法律依据不同。拘传必须以《刑事诉讼法》为依据,在刑事程序有需要时进行,而传唤可以《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为依据。
关于二者适用时间(即题主所谓的“时效”),拘传一般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重大复杂的,不得超过24小时。传唤不得超过12小时。
另外,法律上没有强制传唤这个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