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定盗窃数额时,先对被盗物品进行物价鉴定,以此确定财物的客观价值,这是认定数额的基础。
(二)若行为人主观只想盗窃小数额财物,意外获得大额财物,量刑时对超出其主观故意范围的部分适当从轻考量。
(三)当行为人以数额巨大财物为目标盗窃,但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按照相应情节处理,比如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该法条体现了结合盗窃数额进行量刑的原则,也反映出在司法实践中需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来认定盗窃数额和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