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停止侵权:可要求法院判决侵权方马上停止使用和注册商标一样或者相似的标识,停止销售侵权商品等行为,从源头上制止侵权。
(二)赔偿损失:先按权利人因被侵权遭受的实际损失确定赔偿数额;若实际损失难以确定,就按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来算;要是这两者都不好确定,可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于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且情节严重的,可在按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三)消除影响:当侵权行为对商标权人的商业信誉造成损害时,可要求侵权方在相应范围内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