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留转账记录,这是借款交付的重要证据。
(二)当对方承认借款事实时,利用转账记录和对方认可直接要回借款。
(三)若对方否认借款,收集微信、短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证明转账是借款。
(四)有证据证明借贷关系成立但协商不成,向法院起诉。
(五)胜诉后对方不履行判决,申请强制执行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