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的保证人特有的权利,抵押权人没有此权利。先诉抗辩权使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且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不过,在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证明债务人财产不足或丧失履行能力、保证人书面放弃先诉抗辩权等情形下,保证人不能行使该权利。
抵押权是担保物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出现约定的实现抵押权情形时,抵押权人可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解决措施和建议:
1.债权人应了解先诉抗辩权的适用情形,在保证人符合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条件时,及时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
2.抵押权人要明确自身权利,在符合条件时及时行使抵押权,保障债权实现。
3.保证人需谨慎考虑是否放弃先诉抗辩权,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