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符合善意取得构成要件,如抵押权人善意、已办理抵押登记等,抵押有效。此时应保障善意第三人的权益,维持抵押效力,相关方按抵押合同履行权利义务。
(二)若不符合善意取得条件,抵押行为可能被认定无效。另一方有权请求确认抵押无效并追回财产,可通过协商或诉讼途径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