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债务性质判断标准。在涉及债务纠纷时,首先确定债务是否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名、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形成的。若不是,则看是否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如衣食住行、子女教育、医疗费用等。
(二)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当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时,债权人若想让该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三)保留相关证据。夫妻双方在日常经济活动中,应保留好与债务有关的证据,如合同、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以便在纠纷发生时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