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直接抚养方应积极与直接抚养方沟通,了解孩子的生活学习状况,共同协商出合适的探视时间、地点和方式。
(二)若孩子有一定认知和表达能力,非直接抚养方可与孩子交流,尊重孩子的意愿,并将孩子的想法反馈给法院。
(三)若直接抚养方以非直接抚养方不利于孩子成长为由限制探视,非直接抚养方应积极证明自己不存在这些情况。
(四)若直接抚养方故意阻碍探视,非直接抚养方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